自治區黨委原常委、自治區原副潘逸陽嚴重違紀被
日前,經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自治區黨委原常委、自治區原副潘逸陽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潘逸陽嚴重違反紀律和規矩,進行非組織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嚴重違反組織紀律,為謀求個人職務調整,送給他人財物;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收受禮金、禮品。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為謀求個人職務調整,送給他人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潘逸陽身為,理想,嚴重違的紀律,且黨的后仍不、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特別嚴重。依據《中國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并報中央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潘逸陽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準,給予其行政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給予其的處分,待召開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潘逸陽,男,漢族,1961年8月生,廣東惠陽人,在職研究生學歷,哲學博士,1984年8月,1982年1月參加工作。曾任自治區黨委常委、自治區常務副、【潘逸陽在獄中供出吳】潘逸陽嚴重違紀被和黨組副兼行政學院院長。
2015年10月29日,,十八屆五中全會審議并通過中央委員會關于潘逸陽嚴重違紀問題審查報告,確認中央局之前作出的給予其處分。